2013年4月,张总(原告)承接了位于XX项目工程的地砖施工,并与承包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但被告公司并未对该分包协议盖章确认,仅是被告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签字,分包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期间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以及进度款,至2014年5月份工程完工,原被告双方对所做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并由项目经理进行签字确认,后一直拖欠工程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2月份,原告委托进行了诉讼,并对被告公司账户进行了保全,通过审理,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1578元,目前案款已执行完毕。
提示:对于建筑工程分包案件,本案当中工程分包合同本身被告单位未盖章,工程量确认单被告单位也未盖章,本身无法认定该工程是否是原告所施工,单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两次工程款,因此,虽然被告公司未盖章,单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因此,在此提醒各位,在遇到相关的分包工程纠纷时,一定要将相关案情的来龙去脉详细表述,为案件的胜诉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