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建筑工地施工焊接工程的包工头,2011年11月,在接到该工程后进行了实际施工,至工程结束,尚欠工程款85000元尾款一直未付,后于2012年2月出具欠条一张,期间也曾带人到承包人家中索要数次,均未给付。2014年6月,王某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该笔欠款,经过对其进行相应的询问,我大致了解了相关的事实情况,让其提供曾经于诉讼时效内向其索要欠款的证据录音或者证人证言,经过综合分析,于2014年8月我们向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于2015年1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欠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做工程,买卖过程中,如果对方出具了欠条,原则上应当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力,但如果了过了时效再行主张,原则上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如果剔除诉讼时效抗辩,你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在时效进行了主张,中断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