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申请人李某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销售员工作工作至2015年7月,自进入单位以来,单位一直未给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因向领导提过几次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李某既产生离职的想法,经向我咨询,我向他明确告知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相关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这些赔偿的提出有相关的仲裁时效以及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后在搜集了相关的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后向镇江市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经裁决,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相关诉讼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入新单位上班时,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为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证据。